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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子主题:揭露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法庭中级法院腐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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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5/25 13:48:27 资料 留言 编辑 引用 评帖 < 收藏 举报 1F >

揭露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法庭中级法院腐败案

          枉法判案、奸商当道

  ---揭露深圳市龙岗区平湖熊伟法官腐败案

       ---揭露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许保疆、吴思罕、柯云宗法官腐败案

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

我们是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天虹广场的小业主,现深受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平湖法庭熊伟法官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许保疆、吴思罕、柯云宗令人发指的腐败判决困扰有三年之久—— 

? 熊伟法官屡次无故拖延判案时间用以维护奸商,一个法律关系清晰的案子,不断地被无限期地推迟,至今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仍无法得到伸张

? 官商勾结,法庭成了偏袒被告的保护伞:我们起诉被告支付“商场占有使用费”,顾名思义,该费用属于谁“占有”谁支付,但熊伟法官的判决却大相径庭:首先,熊伟法官拒绝我们起诉非法占用商铺的实际使用人;其次,千方百计地偏袒实际受益人(非法出租原告商铺获利的受益人),在判决中想方设法为其规避责任;最终,熊伟法官把责任判给一家明知已经停业多年的空壳公司(而且不允许追加该空壳公司的股东作为被告),而实际受益人连最起码的连带责任,都在熊伟法官的庇护下,被撇的一干二净!该判决的初衷不言而喻,于是,一切结果都在实际受益人的预料之中,一切也都在熊伟法官的掌控之下,判决成了一纸空文,受害人的利益就这样被轻而易举地剥夺了,实际受益人亦可以长此以往地逍遥法外。这其中的道理相信明眼人自有分晓!

? 部分幸运的小业主在一审中虽然取得了合理的判决(实际受益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感恩平湖法庭那些清白廉明的法官!),但中院的许保疆、吴思罕、柯云宗法官却再次扭曲公正的天平,用同样的手法保护实际责任人,改判其免于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责任由空壳公司承担(2013深中法房终字1063号 ),如此这般,官商 皆大欢喜,“法官”提升了结案率,“商家”继续吃他的免费午餐。其中“商家”被长期豁免租金的巨大利益,进行个利润再分配也就不在话下了。“赢了官司收不到钱”的苦果就由原告自己品味吧。

在中央纪委极力反腐,反“四风”的当前,平湖法庭和中级法院个别法官依然置若罔闻,玩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游戏,利用职权糊弄老百姓……

基本事实:

一、 只要是平湖天虹广场小业主与被告深圳盈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盈科讯投资有限公司有关的案子,就会出现法官的刻意偏袒, 正义的天平向一边倾斜: 不到法定判案极限时间不回应,上下级法院以各种理由将开庭时间一拖再拖。

从平湖法庭到中级法院,法律关系非常清晰的简单案子被一拖三年,开庭时限被相关法官故意拖延,为奸商公司频繁恶意变更法人规避责任提供时间上的便利: 

被告深圳市盈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9日注册,2013年变更法人和股东

被告深圳市盈科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变更法人

被告深圳市万业佳贸易公司已经11次变更,包括股东、董事、企业名称的变更

(以下简称盈新公司、盈科讯公司、万业佳公司)

? 天虹小业主的集体诉讼案于2012年2月立案,4个月后才开庭进行审理。自第一次开庭审理后,熊伟法官于当年8月(立案半年后--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届满时)方才通知原告需要追加被告,同时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实际上法院发现应当追加被告时可以依职权追加,不一定要原告方来申请,同时也应当及时追加,为何拖延这么久?)通知原告方追加被告后,主审法官休年假去了,半个月找不到人,是巧合还是有意为之?又过了二三个月才第二次开庭,至2014年3月1日才向原被告各方送达判决书。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一个关系简单的案子,就这样被熊伟法官硬是磨了二年的时间才下判决。开庭时间能不能早些?发现需要追加被告能不能及时通知原告方追加,而且法庭也有权利自行追加的,如此有意的拖延时间意欲何为?追加完被告又拖了那么久才开庭,开完庭后直到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届满时才判决。。。熊伟法官充分地利用“法律的外衣”为被告争取时间,用心良苦啊!此外,熊伟法官还当着众多业主的面扬言,这都是法律允许的,有本事你们去上边告啊!

? 小业主韦庆对平湖法庭的判决不服上诉中院(深中法商综字第786号), 2012.6.7中院开庭, 至今即将2年时间,仍无任何确切的行动方案,一会儿说下月判, 一会儿说要私, 一会儿又提议双方协商和解,法官做公证…..法官如此糊弄弱势老百姓……这其中的游戏规则究竟是由判案法官主导还是法院领导中另有其人在主导?天理何在!

? 小业主庞丽萍到深圳中院的案子,审判长许保疆、主审法官柯云宗以被告传票未送达为由仅开庭就折滕三次才成功……

二、 否定事实——对小业主与盈新公司、盈科讯公司实际经营使用商铺已形成的事实租赁关系视而不见,以“合同相对论”规避盈新、盈科讯两公司在该案的责任,将责任判给空壳公司,同时不允许追加空壳公司的股东作为被告。如此有计划有策略地偏袒被告。最终制造了一个“烫手山芋”给到执行法官,难怪执行法官会无奈地说,谁让你们倒霉,碰到这样的恶棍被告,我们执行也不易啊!套用被告的话,就是让你们打得赢官司拿不到钱,告吧,我不怕。

天虹广场的小业主是以侵权和合同纠纷同时对四被告起诉,但熊伟法官对盈新公司、盈科讯两公司实际经营管理使用小业主商铺牟利的事实和与小业主已形成的“事实租赁关系”的事实视而不见,将责任判给多年未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我们无权解释“合同相对论”……但这样的判决绝对是黑白颠倒的——犯罪者无罪,无辜者有罪!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天天强调的“看得见的正义”是背道而驰的,正因为案件判决的生死大权掌握在判案法官手中,所以在某些法官枉法判案的情况下,法律不仅不能声张正义,反而变成恶人残害他人的保护伞……

三、 判决不公——同一宗案件,同一个法庭,却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对于2012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064号商铺滞纳金,利志刚审判长尊重原被告自愿签订的合同,按合同约定每日千分之五计算,并根据使用商铺的事实,判实际受益人-- 盈新公司、盈科讯公司--- 承担租金连带责任。而同一类型案件,由熊伟法官判决的第985、986、987、988、989、990、991、992、1000、1022号案判决却完全置双方自愿约定的合同而不顾,滞纳金的计算改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盈新公司、盈科讯公司作为实际使用人,却不用负任何连带责任…….同一案件,同一法庭,决然不同的判决,这说明什么?既然熊伟法官在判决责任人时,不断强调“合同相对性”,强调“合同”,为何在计算滞纳金时却前后矛盾,极力批驳由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极力去维护被告的利益。

四、 国家的法律文书在被告眼中只是一张废纸,撕毁了又如何?

在判决执行限期过期7个月后,原告强烈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官迫于形势,“被迫”走流程,于2013年9月2日在商场门口贴出《强制执行通告》,但对于被告而言,这不过是一张废纸,被告完全无视法律的严肃性,一转眼功夫就将其随意撕掉,法庭对此却置若罔闻。 究竟这家被告打通了多少关系在背后为其撑腰,可以如此藐视国法? 

五、 草率执行和变相执行

法官通知我们到场接受商铺交接手续,但我们到了,被告没有到场,我们追问“被告没到场,怎么交接?”,法官说“被告可以不到场”,我们的起诉是“商铺回复原状”才能交接,法官说“就这样空地交给你了”,我们说“我原来的商铺有墙,有水,有电,设施设备完善,现在就留一块空地交给我了,怎么能行?”,法官说:“你接不接都这样了,我们可以强制执行!”

就这样粗鲁草率地执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本来应该对被告的强制执行却转变为对原告的强制执行……

敬请上级领导,根据中央纪委反腐精神,按照小业主反映情况,对平湖天虹广场小业主案件进行重新监督审查,对平湖法庭主审法官 熊伟 ,中院法官   许保疆、吴思罕、柯云宗 等判案法官重点审查,坚决打击龙岗平湖法庭和深圳中级法院法官的腐败和渎职现象,还百姓一块净土!“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天虹广场业主

     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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